项目章做的合同是否生效

时间:2024-09-20 17:45:55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项目章做的合同是否生效

  一、项目章做的合同是否生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签订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一)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就说明,行为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与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也可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因此,只要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要件,那么公司盖章的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二、几种非正常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1、借盖印章行为。借盖印章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且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仍与借用人签订合同,则出借单位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私盖印章行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私盖印章,此行为实数越权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体到私盖印章行为,除印章单位追认外,一般应由盖章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单位应对私盖印章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如果是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印章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行为无效,但印章单位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必须是保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等导致私盖印章行为的发生,单位本身有过错,但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主观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单位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3、关于单位歇业或被注销后,原单位职工用原单位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合同的相对方因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审查不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由于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其他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私刻印章、盗盖印章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人承担。三、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几种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5、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即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就意味着已经成立。
  不过,在合同成立之后,不一定就生效。成立的合同要生效,需要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使合同成立了也会因为不满足法定要件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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