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问题_1

时间:2024-09-20 15:26:39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遗嘱效力问题

  楼主提的是“遗嘱效力问题”,但随后又补充了“公证的劳动合同”和“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两个与原问仿佛不沾边的问题。但仔细分析,这三个问题其实有一个共同的联系,那就是关于证据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 这就是民事诉讼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规定,又由于公证机关,是为国家机关,公证书是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所以,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就正确认定继承案的遗嘱效力的规定,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证据效力认定原则是一致的。 据于以上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效力,所以应当按公证遗嘱处理已经成为遗产的甲房。 根据这个证据效力原则,如果是经过公证的劳动合同与“双方进行协商更改而没有公证”的合同变更相比,前者的证据效力大于后者,当两者就同一事实的相关条款发生抵触时,前者将被采信为有效证据,而后者无效。
  但不相抵触的部分即不是就同一事实的部分则依然是有效的 同理,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与“双方进行协商更改而没有公证”的补充协议相比,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的证据效力大于“双方进行协商更改而没有公证”的补充协议证据效力,当这两个就同一事实的两个证据发生抵触时,应当以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所以楼主所说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上(法律出版社)P352看到一句: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应与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同,如原劳动合同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公证和鉴定,方为有效变更。”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只有经过公证,取得与经过公证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才能依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更大的证据效力,方可成为有法律效力的变更。
   。

甲拥有一套住房,膝下有两子女乙丙。2000年在乙赡养期间甲立下公证遗嘱表示房子在死后赠送乙;2002年在丙赡养期间甲立下自书遗嘱表示房子在死后赠送丙;2006年甲去死,请问甲房子应该怎样处置?是按自书遗嘱,还是按公证遗嘱处理,请说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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