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9-20 19:45:47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哪些其一,保障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在我国及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程序事项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畴,当事人很难对其加以制约。但事实上,诉讼形态不仅应存在于法院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加以裁决的场合,对于与诉讼双方关系密切的程序性争议也应按照诉讼方式进行裁决,这可以通过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诉讼各方提供一个有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
  其二,维护庭审中集中审理。所谓审理集中,是指案件的审理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直到审理完毕的审理原则,它是诉讼及时原则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集中审理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联系密切,二者被认为是诉讼中发现实体真实、法官形成心证、提升裁判品质的必然要求。
  为了避免庭审阶段由于各种问题的出现而导致庭审中断,各国均试图将所有不是必需在庭审阶段才能处理的问题置于庭前程序之中,其中的重点就是程序性争议的解决。其三,实现庭审中的控辩平等武装。控辩平衡是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源于西方法律史上的“平等武装”理念。
  由于国家作为追诉机关,辩方不可能在实力上与之相抗衡,因此寻求控辩平衡就有了另一种模式,即增大控方义务,同时赋予辩方以特权,将天平倒向弱者一方。而许多程序性争议在庭前阶段的解决,正是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能够实质上平等对峙,这也是程序正义理论中程序对等性要素的基本要求。
  美国刑事诉讼将审前动议认为是保护被告人权利的一条途径,庭前的程序性争议多为辩方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提起,控方作为公权力机关,少有需要法院出面主持公道的必要。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三、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处罚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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