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纪律

时间:2024-09-20 19:48:16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纪律

  一、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纪律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如下: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
  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3)在占无财产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
  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议事规则:一、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二、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三、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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