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机房设计规范 (大型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时间:2024-09-20 18:39:08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电子信息机房设计规范 (大型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电子信息体系机房设计规范的新规范称号有内在

重视机房开展的人们或许会留意,新规范的称号是《电子信息体系机房设计规范》,没有延用之前的《电子核算机机房设计规范》或改为数据中心设计规范。钟景华画龙点睛了其间的缘由:“在规范立项之初,编制组考虑到假如依然接连《电子核算机机房设计规范》这一称号或许会过于约束。现代的机房称号许多,有数据中心、信息中心、电脑中心、核算机房等等,怎么让这个规范涵概更广,成为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 但是不管机房称号怎样,归根结底其传输、存储、运算的都是电子信息。所以,编制组终究把新规范界说为《电子信息体系机房设计规范》,它不只涵概传统的核算机机房,并将一切具有电子信息传输、存储、运算功用的场所都归入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电子核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

电气技能
第一节 供配电
第6.1.1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庆按现行国家规范《供配电体系设计规范》的规则履行。
第6.1.2条 电子核算机供电电源质量依据电子核算机的功能、用处和运转办法(是否联网)等状况,可区分为A、B、C三级(见表6.1.2)。 表6.1.2 供电电源质量分级 项目 A B C 稳态电压偏移规模(%) ±2 ±5 +7 -13 稳态频率偏移规模(Hz) ±0.2 ±0.5 ±1 电压波形畸变率 (%) 3-5 5-8 8-10 答应断电继续时间(ms) 0-4 4-200 200-1,500
第6.1.3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供配电体系应考虑核算机体系有分散、晋级等或许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第6.1.4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第6.1.5条 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核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体系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6.1.6条 当电子核算机供电要求具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选用沟通不间断电源体系供电。 一、对供电牢靠性要求较高,选用备用电源主动投入办法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办法等仍不能满意要求时: 二、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不能满意要求时; 三、需求确保次序断电安全停机时; 四、电子核算机体系实时操控时; 五、电子核算机体系联网运转时。
第6.1.7条 当选用表态沟通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供配电体系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规范规则的要求,采纳约束谐波重量办法。
第6.1.8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意电子核算机供电要求时,应依据详细状况选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进办法和阻隔防护办法。
第6.1.9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低压配电体系应选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TN-S或TN-C-S体系。 电子核算机主机电源体系应按设备的要求确认。
第6.1.10条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
第6.1.11条 电子核算机电源设备应接近主机房设备。
第6.1.11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规范《修建防雷设计规范》采纳防雷办法。电子核算机机房电源应选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选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6.1.13条 主机房内应别离设置修理和测验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显着差异标志。测验用电源插座应由核算机主机电源体系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修理用电源插座。
第6.1.14条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选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
第6.1.15条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或许远离核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纳相应的屏蔽办法。
第二节 照明
第6.2.1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规范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主机房的均匀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根本作业间、第一类辅佐房间的均匀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佐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规范的规则取值。
第6.2.2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照度规范的取值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间歇运转的机房取低值; 二、继续运转的机房取中值; 三、接连运转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修建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眩光约束规范可按表6.2.3分为三级。
表6.2.3 眩光约束等级 眩光约束等级 眩光程度 适用场所 Ⅰ 无眩光 主机房、根本作业间 Ⅱ 有细微眩光 第一类辅佐房间 Ⅲ 有眩光感觉 第二、三类辅佐房间
第6.2.4条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该小于表6.2.4的规则。
表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品种 光源均匀亮度 ι(x103cd/m2) 眩光约束等级 遮光角 管状荧光灯 ι<20 Ⅰ 20° Ⅱ、Ⅲ 10° 通明玻璃白炽灯 ι>500 Ⅱ、Ⅲ 20°
第6.2.5条 主机房、根本作业间宜选用下列办法约束作业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构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选用发光外表积大、亮度低、光分散功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作业房间内应选用无光泽外表。
第6.2.6条 作业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均匀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作业区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区均匀照度的1/5。
第6.2.7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应设置分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该低于0.51X。 第6.2.9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第6.2.10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第6.2.11条 技能夹层内应设照明,选用独自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第三节 静电防护
第6.3.1条 根本作业间不必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上,导静电地上可选用导电胶与修建地上粘牢,导静电地上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1.0×107 ~1.0×1010Ω·cm,其导电功能应长时间安稳,且不易发尘。
第6.3.2条 主机房内选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资料制成。活动地板外表应是导静电的,禁止露出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体系电阻应契合现行国家规范《核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能条件》的规则。
第6.3.3条 主机房内的作业台面及座椅垫套资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1.0×107 ~1.0×1010Ω·cm。
第6.3.4条 主机房内的导体有必要与大地作牢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第6.3.5条 导静电地上、活动地板、作业台面和座椅垫套有必要进行静电接地。
第6.3.6条 静电接地的衔接线应有满意的机械强度和化学安稳性.导静电地上和台面选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触摸面积不宜小于10cm2。
第6.3.7条 静电接地能够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衔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
第四节 接地
第6.4.1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意人身的安全及电子核算机正常运转和体系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4.2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应选用下列四种接地办法: 一、沟通作业接地,接地电阻不该大于4Ω; 二、安全作业接地,接地电阻不该大于4Ω; 三、直流作业接地,接地电阻应按核算机体系详细要求确认; 四、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规范《修建防雷设计规范》履行。
第6.4.3条 沟通作业接地、安全维护接地、直流作业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间最小值确认;若防雷接地独自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他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该大于其间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规范《修建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采纳避免反击办法。
第6.4.4条 对直流作业接地有特殊要求需独自设置接地装置的电子核算机体系,其接地电阻值及与其它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之间的间隔,应按核算机体系及有关规则的要求确认。
第6.4.5条 电子核算机体系的接地应采纳单点接地并宜采纳等电位办法。
第6.4.6条 当多个电子核算机体系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电子核算机体系别离选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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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方位及设备安置
第一节 电子核算机机房方位挑选
第2.1.1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在多层修建或高层修建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方位挑选应契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足够、电子比较安稳牢靠,交通通讯便当,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发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出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库房、堆场等; 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搅扰。
第2.1.3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搅扰或为保证核算机体系信息安全,可采纳有用的电磁屏蔽办法。
第二节 电子核算机机房组成
第2.2.1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组成应按核算机运转特色及设备详细要求确认,一般宜由主机房、根本作业间、第一类辅佐房间、第二类辅佐房间、第三类辅佐房间等组成。
第2.2.2条 电子核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依据核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安置确认。在核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把握的状况下,电子核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办法确认: 1.当核算机体系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核算: A=K∑S (2.2.2-1) 式中A--核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5~7; S--核算机体系及辅佐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核算机体系的设备没有选型时,可按下式核算: A=KN (2.2.2-1)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v/台); N--核算机主机房内一切设备的总台数。 二、根本作业间和第一类辅佐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三、上机预备室、外来用户作业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3.5m2~4m2核算。
第三节 设备安置
第2.3.1条 核算机设备宜选用分区安置,一般可分为主机区、存贮器区、数据输入区、数据输出区、通信区和监操控调度区等。详细区分可依据体系配置及办理而定。
第2.3.2条 需求常常监督或操作的设备安置应便当操作。
第2.3.3条 发生尘土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土灵敏的设备,并宜会集安置在接近机房的回风口处。
第2.3.4条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间隔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间隔不该小于1.5m; 二、机柜旁边面(或不必面)距墙不该小于0.5m,当需求修理测验时,则距墙不该小于1.2m; 三、走道净宽不该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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