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时间:2024-09-20 18:00:27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的法学家们就开始了激烈的讨论,这是缘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所致。由于在高科技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类的生活带来空前的灾难,例如环境污染、资源严重破坏等所引发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由于主体特殊,因果关系复杂及证据容易灭失等原因,使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环境侵权损害的后果一般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特征。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的归责、原则亦有特殊要求。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在环境资源法领域里,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在环境与资源领域,违约构成的民事责任情况很少且缺乏特色,更多的是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侵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其他环境资源法规都针对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关于造成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来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也表明了他比过错责任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此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顺应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这也是有效保护环境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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