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创业板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时间:2024-09-20 18:00:39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深交所对创业板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在主板市场,按有关规定,股票发行承销商和上市保荐人应承担相应 的保荐责任,承销商有责任对发行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由于承销股票收入 可观又几乎没有风险,股票承销业务的竞争处于白热化和无序化的状况。 券商承销股票几乎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而是尽力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有的券商不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充分、真实、及时的信息,而是在如何包 装上为上市公司竭尽全力,甚至与上市公司一起联手作假。这些在创业板市场是绝对不容许的。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对券商的保荐作用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必须从制度上强化保荐人的责任。在深交所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绝大部分内容都与保荐机构的工作 内容、保荐职责紧密相关,可以说,创业板实际上极大强化了保荐机构的保 荐职责。
  同时,为加强创业板公司的规范运作,创业板在原有主板保荐机构 职责基础上增加了现场检查等职责,其对保荐机构职责的具体规定如下:(1)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 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 证向深交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3)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深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 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发现信息披露文 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深交所报告。(4)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 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 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 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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