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4-09-20 18:51:25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相关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法律规定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一)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二)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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