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再审程序

时间:2024-09-20 14:24:44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撤销再审程序

  一、撤销再审程序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条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二、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012年修订后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三、申请再审可以撤回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案件,但是否准许撤回,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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