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换协议书

时间:2024-09-20 10:54:01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房屋互换协议书

甲方:xxx,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安溪县xxx人,现住xxx。

乙方:xxx,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安溪县xxx人,现住xxx。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经协议一致,现就房产交换事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 座落安溪县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38号1-3层(建筑面积180.14平方米)的店房系甲方于2003年度购置。

二、 座落安溪县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店(也称新安西路南侧门牌27号)

(建筑面积25.08平方米夹层20.03平方米)的店面系乙方于2005年度购置。

三、 上述城厢茶都店房于2003年度由乙方使用、居住并经营茶叶生意;新安西路南侧27号店面于2005年度由甲方使用、居住并用于经商。

四、 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甲方购置的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栋-38号1-3层店房与上述乙方购置的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店(也称新安西路南侧门牌27号)店面进行交换(互换)。甲方将上述座落安溪县城厢茶都(也称县茶叶市场)A2栋-38号1-3层的店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新表的房屋所有权证(即安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安房权证

城厢字第00014370号)和安溪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者为林新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安国用[2002]字第0103301号)交给乙方持有;乙方将上述座落安溪县凤城新安路南侧27号的店面所有权人为林南山的房屋所有权证(即安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0002037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安溪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者为林南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安溪县国用[2005]第003876号)交给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即因此互相转换——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即持有的权属证书和实际占有、居住、使用事实为准。

五、 以上交换系双方同意,并对房屋价值、价款问题协议一致且交付完毕,双方及各方的财产共有人均无异议。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因是兄弟关系,如无办理过户手续,交换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及共有人签名生效,并由胞亲、堂亲作中见证。

甲方(签章):

立协议书人:

乙方(签章):

中证人:

二零壹零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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