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账款管理制度(优选4篇)

时间:2024-09-20 21:21:01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往来账款管理制度(优选4篇)

往来账款管理制度(1)

为缩短酒店资金流动周期,加强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减低坏账可能性。现对酒店往来账款管理作如下规定:

1、酒店的应收账款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原则和结算纪律。

2、酒店应收账户的签订必须由销售人员提出申请,经由销售总监批准后报批财务部;由财务部应收考察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情况无误后方可签订应收合同。

3、应收账款的付款周期按照合同的签订条款执行,原则以月为单位,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付款周期须上报店总批准后方可执行。

4、应收部于次月出据前月的应收账款积压情况,对于超过付款周期的.应收账款由应收出据账款报告说明原因,抄送销售部门总监商议追账事宜并上报店总。

5、为保证酒店应收账目的真实及准确性,凡未签订应收合同而挂账的账目未经店总批准不得挂入应收账款,此类账款积压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在应收部的监督下由前台出据欠款说明记入当事人员工欠款,每月上报店总。

6、应收部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每月编制应收账款结算表。按照应收账款的结算单位名称、结算客户姓名,列出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时间。报表要与应收明细账及应收账余额相符。日审应收领班定期与客户核对账目,定期发送结算单。

7、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由应收部出示原因,上报店总追究责任。

8、发生的坏账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店总后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9、外包单位在酒店进行营业活动前须出示相关营业许可,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告知酒店其银行账号。

10、酒店外包单位账务原则上与酒店账务分开核算,酒店可以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帮助外包单位代收住客账。在收取部分佣金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外包单位代收信用卡及支票。(具体金额由合同具体说明。)在每月结算时一并返还。

11、酒店收取外包单位的租金,租金可以以代收金额对冲形式付款。

12、酒店为外包单位代收金额原则上须在其交纳当月租金后方可返还,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店总批示。

13、外包单位的保证金在合同到期,一切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由销售部出据退款说明由应收部核实无误后,填写支出凭单报请店总批准后方可退还。

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以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为基准,凡因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酒店声誉或使酒店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酒店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酒店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往来账款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往来款项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收医疗款的管理

1、医院要及时清理应收医疗款,对于未收回的公费、医保病人费用,要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对于不能收回部分,要分清原因及时进行处理。超过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账处理。

2、按期结算医保记账款。发生医保剔除项目,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医院损失。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医保剔除款,一年汇总上报两次,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作费用处理。

3、因工作疏忽引起的收费差错,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赔偿一定的损失。出现病人欠费现象,财务科会同有关科室共同组织催讨欠款,力争减少医院损失。

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1、对其他应收款项,财务科应随时催收,及时清理结算,防止拖欠,减少呆账的形成。

2、职工因公出差确需暂支差旅费的,应填写出差任务单和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在出差回院后一个月内到财务科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冲销原暂借款;若超过一个月时间未办理报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从该职工的工资、奖金中逐月扣回,直至全额收回。

3、采购需暂支、预付货款的,要填写借款单(注明付款方式:转帐支票、网银、现金等),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及收款人详细资料,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办理预付暂借手续。该笔业务需由经办人员负责在一个月内向收款单位索取有关发票凭证,办妥物品验收入库手续,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原暂借预付款。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科应采用各种方式予以告知。若在付款后三个月内未能办妥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则从第四个月起,财务科将从该经办人员工资、奖金中逐月扣回该部分暂借预付款,直至全额收回。

4、领用备用金要实行定额制。因工作需要领用备用金,由领用人填写借款单,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领用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凭有关发票、单据向财务科报销。对违反规定用途支用备用金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应拒绝报销;对于超期不报的款项,应督促及时报销;对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进行核对;对于不需用的备用金,应及时结清收回;每年年终结清,次年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三、应付账款的管理

医院在收到货物时,若发票与货物同时到达,则货物验收后按发票金额记账。若货物先到而发票未到,月末根据对方提供的出库单或销货清单入库,次月发票到达后若发票与出库单或销货清单不符,则需用红字冲销原入库数量和金额,按发票数量和金额重新入库。

四、其他应付款的管理

不准将收入列入该账户进行核算;对暂时无法明确的各类资金须在年终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单位往来款核对管理

及时通过函电方式与对方单位进行联系查对。年终财务科打印询证函交经办人或对方单位核对,以从外部取得确认往来款项真实性和正确性的有力证据,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相符。


往来账款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避风险,及时清理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保护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往来账款的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往来账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和各单位同为往来账款的管理主体。各单位为往来账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往来款凭据的保管、记录、核对以及核销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往来账款的监督主体,负责往来款的账务处理、监控以及协助各单位进行往来账的核对。

第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与各单位定期进行交流,相互配合,上传下达,共同做好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双方应做好往来业务发生凭据的保管、审核和记录工作。对往来款项的收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已签订的合法合同正本、审批单、发票、收据、结算报告等所有与业务发生有关的原始凭据,并妥善保管,收付时要按照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审批,及时做好明细记录并登记入账。

第三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是指集团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应收款主要为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个人)收取的款项(记账款),含学校往来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各单位须建立应收账款责任制,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应收款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结账员为本单位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的主要执行人,各单位结账员须做好本单位应收账款的凭据保管、登记备查,及时催收应收款项,做好收回款项的核对工作,并定期编制对账表与学校财务部门、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进行账务核对、核销。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定期编制“应收账款往来单位及账龄明细表”,报送相应的单位负责人。各单位须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应尽快查清拖欠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减少不合理占用降低坏账损失风险。对预计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及时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九条预付款项: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预付账款,实行预付账款审批制度,根据签订合同或协议进行支付。

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的责任单位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债务人发生破产、改组、兼并、合营等产权变更时,要及时主张债权。

第四章其他应收款

第十一条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备用金、费用预支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罚款和赔款等。

第十二条备用金: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领取备用金的,须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确定金额,并由专人领取,期间金额若有变动需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备用金金额变动申请。各单位领用的备用金必须于每年6月底、12月底或营业暂停期间前交回,因工作需要不能交回的,需办理续领手续。

第十三条预支款:预支款是指各单位因公需要对外支付款项,但暂未取得相关付款凭据情况下,以单位员工个人名义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请借款。各单位申请预支款,必须由指定专人办理,按要求填制预支单。预支款的经办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票据办理冲账手续。以上预支的各类款项原则上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如超过三个月以上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每月扣发经办人一定金额的工资,直至结清预支款为止。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批准后,可以不扣发工资,原则上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第十四条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罚款和赔款等,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扣减责任人当月工资。

第十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须定期对各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禁止各种非因公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借款的批准人承担连带负责。

第五章应付账款管理

第十七条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接受对方单位的提供商品或劳务需付而未付的购货款、劳务款等。

第十八条应付账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批量付款以及零星付款,批量付款由采购与招标部统一制作付款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综合考虑资金情况予以统一安排。零星的采购款和工程付款凭发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付款。

第十九条为加强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经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或超进度支付的款项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同价款的部分必须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对长期无人追索的款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告知采购与招标部进行调查,确属不需付的账款,报请批示后,及时做账务处理。

第六章坏账损失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坏账损失是指集团未收回的应收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各单位逾期三年以上的且确定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可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的应收款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每年年终决算前集中办理审批。从债权发生之日超过三年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核定、分管领导签批,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超过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控股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合同约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或虽未逾期三年以上但有确凿证据证明收不回的,由控股公司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签批。金额超过50000元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超过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应由责任人出具详细的书面报告,填制“坏账损失审批单”,具体列清损失金额、经过、原因、责任、处理意见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作账务处理。属人为原因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内部往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往来指集团与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因交易或劳务需进行结算时,通过往来核算,不直接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往来,由债权方负责对账,债务方予以确认;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与卫生所之间往来的,由卫生所负责对账,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予以确认。内部往来最终需经双方分管会计确认后方可挂账,杜绝单方挂账现象。各分管会计必须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集团下属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与控股公司进行挂账,发生业务时直接支付以相应凭据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账。

第八章一卡通和充电记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因业务需要,在办事大厅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的,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办事大厅收银员为上述情况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时,须由签单人签收。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各类记账款项能及时收回,应收款由办理签单记账的单位负责催收。

第三十条各签单人在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时应写明办理单位,如实际结账单位与签单不一致,要及时书面告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往来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往来账款管理制度(4)

为缩短酒店资金流动周期,加强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减低坏账可能性。现对酒店往来账款管理作如下规定:

1.酒店的应收账款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原则和结算纪律。

2.酒店应收账户的签订必须由销售人员提出申请,经由销售总监批准后报批财务部;由财务部应收考察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情况无误后方可签订应收合同。

3.应收账款的付款周期按照合同的签订条款执行,原则以月为单位,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付款周期须上报店总批准后方可执行。

4.应收部于次月出据前月的应收账款积压情况,对于超过付款周期的.应收账款由应收出据账款报告说明原因,抄送销售部门总监商议追账事宜并上报店总。

5.为保证酒店应收账目的真实及准确性,凡未签订应收合同而挂账的账目未经店总批准不得挂入应收账款,此类账款积压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在应收部的监督下由前台出据欠款说明记入当事人员工欠款,每月上报店总。

6.应收部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每月编制应收账款结算表。按照应收账款的结算单位名称、结算客户姓名,列出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时间。报表要与应收明细账及应收账余额相符。日审应收领班定期与客户核对账目,定期发送结算单。

7.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由应收部出示原因,上报店总追究责任。

8.发生的坏账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店总后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9.外包单位在酒店进行营业活动前须出示相关营业许可,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告知酒店其银行账号。

10.酒店外包单位账务原则上与酒店账务分开核算,酒店可以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帮助外包单位代收住客账。在收取部分佣金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外包单位代收信用卡及支票。(具体金额由合同具体说明。)在每月结算时一并返还。

11.酒店收取外包单位的租金,租金可以以代收金额对冲形式付款。

12.酒店为外包单位代收金额原则上须在其交纳当月租金后方可返还,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店总批示。

13.外包单位的保证金在合同到期,一切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由销售部出据退款说明由应收部核实无误后,填写“支出凭单”报请店总批准后方可退还。

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以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为基准,凡因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酒店声誉或使酒店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酒店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酒店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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