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合同(实用4篇)

时间:2024-09-20 19:51:39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建议合同(实用4篇)

建议合同(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规范家庭室内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宁。

一、概况

1、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省(市)具有建筑装饰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装修施工地点:市区(县)路(村)巷号楼层室。

3、住房结构:

4、装修施工内容:

室别部位装修内容及要求备注

5、承包方式:

6、总价款:元(其中人工费元,材料费元,详见清单。)

7、工期: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为日。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质量等级抵现场时限

备注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和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采购的材料

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品牌)单位数量质量等级单价(限购元以下)总价上述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购货发票,并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民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以倍补偿给甲方。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是,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计元;

年月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计元;年月日前,甲方支付部价款的%,计元;年月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计元;尾款甲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量或中途改变施工内容、要求,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工期顺延(具体内容双方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发票(或收据)。

六、其它

(一)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乙方工作

①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②指派(姓名)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③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④乙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

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天以上的,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甲方。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八、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装饰施工住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

十、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有: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


建议合同(2)

前言: 每年春节前总有一股民工讨工资的热潮。在去年我们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过很多这样的案子,我们也很乐意帮助他们,可是有很多时候我们却束手无策。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在法律上他们无论如何是无法讨回工资的。看着许多辛苦工作一年却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民工,看着他们那求助的眼神,我们感到很伤心也很无奈。现在春节过去了,新一轮的民工潮又要来了。再加上许多大学毕业生也将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出现,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一下自身有关的法律知识,预防受骗。当然,社会的复杂远非我们所想象的,我只是尽一分薄力,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下面结合法援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我个人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注:本文指的劳动关系是广义上使用的,不仅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    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现在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我们遇到很多的农民朋友们,在陌生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该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    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 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骗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专门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方便,也会导致有点麻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报酬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逐渐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最后。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从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1」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的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nb


建议合同(3)

浅析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盘县工商局紧紧围绕“稳中求快”的总基调和“突出特色、做大总量、提速转型、增比进位”的总目标,坚持“四化同步”发展,按照省局“12345”总体工作思路,全心服务科学发展、全力助推后发赶超,不断加大合同监管、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帮助市场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促进盘县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主要做法

近年来,盘县工商局切实转变职能,突出服务指导,创新监管方式,高度重视合同监管工作,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深入开展格式合同监管、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等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取得一定成效。

1.1强化宣传,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一是将《贵州省农贸市场铺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重点,印制350份,在全县10余个重点农贸市场进行推广和使用,与市场摊位实名制管理和动态监测制度相结合,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知识的宣传。通过合同监管、指导签约、帮助履约、调解纠纷等多种途径,为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提供服务,规范农贸市场摊位租赁,确保农贸市场铺位租赁合同规范有序。

二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修订内容的变化,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建设工程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认识、理解和使用新修订的示范文本,并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行业按照八项新制度签订施工合同。

1.2 发挥职能,切实强化合同监管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做好新申报、复核、发证和公示工作。20xx年,辖区内共有95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是建立健全格式合同条款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20xx年,共办理合同备案415份。

三是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和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20xx年,共检查各类企业44户,检查格式合同44份,受理合同咨询服务40余人次,办结格式合同违法案件21件,罚没款58000.00元。

四是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立足职能、强化合同帮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首先围绕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农业

产业结构布局和优势特色农业,选择重点涉农项目和涉农龙头企业、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合同帮农对象,建立健全合同帮农重点联系制度。其次明确合同帮农责任,细化合同帮农内容和措施,以推广订单农业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合同帮扶、服务三农”、“访农问农”等活动,定期深入走访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农业种养殖大户等,了解他们的需求,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0xx年,实地走访指导涉农企业27户,检查农业订单合同6份,开展农业订单合同备案6份,提出帮扶意见3条。

1.3 扩展渠道,引导企业开展动产抵押

一是加大动产抵押宣传力度,加强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拓宽融资渠道。

二是组织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召开“银企对接”洽谈会,搭建银企融资平台,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动产抵押登记服务。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对抵押登记到期的进行跟踪回访,帮助企业完善法律程序。2013年,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3件,实现融资1890万元,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1件,实现债务清偿500万元。

2 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工商分局的部分执法人员对合同监管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甚至出现监管盲区。

二是监管合同的基层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合同监管执法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合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给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四是市场经营主体对合同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自身把关不严,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合同主体失当;文字表述不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违法签订合同;变更合同不及时;履约书函不重视;履约不鉴证确认;忽视诉讼时效;合法权利不行使;不重视证据(资料)法律形式等。

3 几点建议

3.1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结合工商部门监管合同工作的实际,突破“三个”转变

一是做到思想转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转变了思想,才能热情工作、积极工作,才能创新思维,创新思路,创新工作,才能够把合同监管工作做得更好。二是做到作风转变。对待合同监管工作,在思想上要有主人翁意识,态度要端正,这是做好合同监管工作的`前提。合同监管工作要扎扎实实,不浮漂,不应付,工作要做具体,做深入,做到精细落实,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三是抓好落实。工商部门监管合同工作要求更具体、更深入,落实的效果也就会更好。通过学习和思考,真正做到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才能抓好合同监管工作的落实。

3.2 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合同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执法人员要向基层倾斜,不断充实合同监管执法力量,拓宽合同监管执法视野,加大合同监管执法力度。二是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执法技能培训、实务操作讲座等形式,组织基层工商干部认真学习《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查处的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常见的合同违法案件,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对合同监管对象、监管方法和监管重点的认识,全面掌握合同监管的知识和技能。

3.3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将合同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范围,积极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行业的经营者通过集中整治逐户清查、全面梳理,对清查出的典型合同违法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并监督改正。二是加强信息宣传,提高市民认知度。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方式,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规章和合同违法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在发现合同违法行为时,积极投诉举报;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典型合同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合同违法分子,通过宣传信息的报道,让广大市民知晓合同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和成果、知晓工商部门治理合同违法行为的决心,提升广大市民的参与度,共同营造和谐氛围。同时,要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消费者协会收集消费者投诉热点、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案件线索,不断推进合同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3.4 加强规范指导,引导经营者自觉自律

在日常监管中,采取行政约谈、集中培训、上门走访等形式,对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备案程序进行详细讲解,引导经营者自我完善,并指导市场经营主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有关合同管理制度。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对经营者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经营者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二是加强制度落实。经营者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和签约谈判人员基本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这不但增强了参与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企业法律意识,有力促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三是严把合同审查关。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预警和处理的全过程,都应聘请具有一定水平和能力的法律顾问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有力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强调履行跟踪监督和结算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五是经营者要及时化解和处理违约纠纷。一旦发生违约情形,经营者聘请的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评估得失,及时提出解决纠纷建议方案,并灵活采用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短时间、低成本地化解纠纷,为经营者创造和谐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美誉度;在必要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建议合同(4)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问题与完善建议论文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概述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其与成品房买卖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销售的两种主要方式。

商品房预售最早由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使用,后来被各国房地产公司效仿。此后,我国的房地产销售中,也引入了商品房预售的形式,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权法》等。

二、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问题

(一)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无效的预售合同效力

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无预售许可证的合同不属于完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缺陷。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取缔性规定的内容。商品房预售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预售的合同可以被认为是有效合同;相反,在商品房预购者明知商品房预购方未取得商品房预购合同的情况下签订预购合同的,合同无效。预售方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故意隐瞒事实而与预购者进行合同的签订,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也可能存在房开商主体资格的不合格、商品房存在物和权利的瑕疵以及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款收取的法律程序保障问题

我国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商品房预售的合法秩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收费秩序仅做框架性规定,具体的收费细则仍没有明确,导致我国当前为商品房预售款收取没有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预购方和预售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预购方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障,而预售方凭借自身的优势,也容易使预购方遭受损失。例如:预售方在同预购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在实际履行中会延迟交付商品房,造成违约,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可能使预购方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而对于预售方来说,简单的象征性的惩罚不足以对预购方进行惩罚。再加上我国法律允许利用在开发的土地进行抵押,在预售方难以偿付相应贷款时,银行便要收回相应在开发土地,这便使预购方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完善的建议

(一)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

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预购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政管理倾向。为了更好的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值取向,预购方在与预售方在签订合同之时,需要明确预售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拥有相关证书。在预售方通过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方式来同预购方签订合同的,预售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预售方双倍返还购房款。在预售方无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购房款。此类对于无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的司法救济,可以有效维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弱势群体---预购方,帮助其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相关的利益侵害。此种做法可以在避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价值仅限于行政登记之外,有效的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对于开发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来同预购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容易造成预购者的损失,并且仅仅根据合同的条款对开发商进行惩处,远远起不到对开发商进行限制的作用。因此,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可以从制度层面解决相关问题,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房开商做出如下行为时,预购者在以下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低于一倍已付房款的价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的此项规定旨在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导致的实际利益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一倍的预购赔偿可能不能完全弥补预购方的损失,例如,随着物价的上涨,2007购买的房屋,到2010年的价格上涨的不只是一倍,特别是北上广地区。在此情况下,开发商若因房产被抵押而使预购者不能按照合同取得房产,损失的利益可能不止预购款的一倍。因此,要维护商品房预购方的合法权益,还要继续加强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石玉萍。浅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以保护弱势预购人利益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7(10)。

[2]刘子华。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兼评预售商品房权属以预售登记为准之规定[J].中国仲裁,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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