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最新 (我国防火设计标准系统)

时间:2024-09-20 18:29:30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最新 (我国防火设计标准系统)

最新村镇修建规划防火标准报废了吗
现行的是《乡村防火标准》GB50039-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村镇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J 39-90一起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规模:
1 乡村消防规划;
2 乡村新建、扩建和改建修建的防火规划;
3 乡村既有修建的防火改造;
4 乡村消防安全办理。
除本标准规则外,乡村的厂房、库房、公共修建和修建高度超越15m的寓居修建的防火规划应履行现行国家标准《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 50016等的规则。
新版《修建规划防火标准》对外墙保温资料有哪些规则
详见:2014版《修建规划防火标准》第6.7节
6.7.修建保温文外墙装修
6.7.1 保温资料
6.7.1 修建的内、外保温体系,宜选用焚烧功能为A 级的保温资料,不宜选用B2 级保
温资料,禁止选用B3 级保温资料;设置保温体系的底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契合本
标准的有关规则。
6.7.2.内保温体系
6.7.2 修建外墙选用内保温体系时,保温体系应契合下列规则:
1 关于人员密布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修建内的
分散楼梯间、流亡走道、流亡间、流亡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选用焚烧功能为A 级的保温材
料;
2 关于其他场所,应选用低烟、低毒且焚烧功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资料;
3 保温体系应选用不燃资料做防护层。选用焚烧功能为B1 级的保温资料时,防护层
的厚度不该小于10mm。
6.7.3.夹芯保温
修建外墙选用保温资料与两边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
应契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则;
当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为B1、B2 级时,保温资料两边的墙体应选用不燃资料且厚度均
不该小于50mm。
6.7.4.人员密布场所
设置人员密布场所的修建,其外墙外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 级。
6.7.5.无空腔外保温
与底层墙体、装修层之间无空腔的修建外墙外保温体系,其保温资料应契合下列规则:
1 住所修建:
1)修建高度大于100m 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 级;
2)修建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 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1
级;
3)修建高度不大于27m 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2 级;
2 除住所修建和设置人员密布场所的修建外,其他修建:
1)修建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 级;
2)修建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 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1
级;
3)修建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2 级。
6.7.6.有空腔外保温
除设置人员密布场所的修建外,与底层墙体、装修层之间有空腔的修建外墙外保温系
统,其保温资料应契合下列规则:
1 修建高度大于24m 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 级;
2 修建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1 级。
6.7.7.选用B1、B2 级的保温资料时
6.7.7 除本标准第6.7.3 条规则的状况外,当修建的外墙外保温体系按本标准第6.7 节规
定选用焚烧功能为B1、B2 级的保温资料时,应契合下列规则:
1 除选用B1 级保温资料且修建高度不大于24m 的公共修建或选用B1 级保温资料且
修建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所修建外,修建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该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体系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选用焚烧功能为A 级的材
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该小于300mm。
6.7.8.修建的外墙外保温体系应选用不燃资料在其外表设置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资料彻底包覆。除本标准第6.7.3 条规则的状况外,当按本标准第6.7
节规则选用B1 、B2 保温资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该小于15mm,其它层不该小于5mm。
6.7.9.修建外墙外保温体系与底层墙体、装修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选用防火
封堵资料封堵

邱春瑞规划——江西宜春江湖禅语出售中心

修建规划防火标准 最新版 是哪一年的呢?
现在运用的防火标准为:
一.《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 50016--2006
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修建:
1 9层及9层以下的寓居修建(包含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寓居修建);
2 修建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修建;
3 修建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修建;
4 地下、半地下修建(包含修建隶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库房;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资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地道。
二.《高层民用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 50045-95(2005年版)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修建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寓居修建(包含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所);
1.0.3.2 修建高度超越24m的公共修建。
同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