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授权审批制度

时间:2024-09-20 20:53:07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幼儿园授权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进程,构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理设置、科学规划”、“高起点、严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修改完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以下称幼儿园)的申办审批制度。

一、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

规范化幼儿园办园必须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及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

(一)选点布局要求: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同时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选址的原则。

新申办幼儿园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有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

(1)在市政道路主干道、过境路分割的区域;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即经发改部门立项,独立规划设计,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幼儿园,租用楼房、店铺开办的幼儿园不属小区配套幼儿园)。

(3)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即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地、规划设计并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且服务半径范围内没有此类幼儿园或省一级以上幼儿园的)。

(二)规模要求:

1、办园规模:城区6-12个班,不少于6个班、不宜超过12个班;农村3-9个班,不少于3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设置班额。

2、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三)面积要求: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达4㎡以上(含露台、一楼架空层),其中,生均绿化面积不少于2㎡。(户外必须配备30米直跑道)

(四)园舍及周围环境要求:

1、园舍、场地要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保卫室,有完善的安保监控视频和足够的安保器材。

2、周围环境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如加油站、供气站、煤气店)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3、根据相关规定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幼儿活动用房(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服务用房(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用房。

4、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五)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能与已开办的幼儿园同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六)校车配置:

幼儿园确实需要购置校车的,须申请并经区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校车应按相关部门核定线路接送幼儿,不得擅自改变线路。

(七)消防、防雷、卫生、食品经营、环境、房屋质量等需按职能部门要求取得相关许可、合格证或意见。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梅县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人员配备必须分别达到《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符合本审批制度各项要求。

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专职安保人员。

二、申办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必须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筹设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筹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还应按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报建等工作。筹设期间应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筹设完毕后,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60个工作日内验收有关材料,派出有关评估组考察认定,对已达到正式开办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及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审核时按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从区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三)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筹设通知书送达给举办者之日起计算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筹设后将筹设通知书送达举办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需将有关幼儿园的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五)举办者收到经区教育局审查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后,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等,填写《申报审批材料》,然后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网上服务窗口上传相关资料,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六)区教育局对举办者上传资料等进行审核,合格者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察看、评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进行量化评分,写出评估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者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通过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举办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报,并视为非法幼儿园予以取缔。

(八)幼儿园举办者凭区教育局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到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备案表》等。

(九)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十)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设幼儿园的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个人举办: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提供联办或合作协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须提供有关征地、规划及报建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3)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园舍场地产权证及相关证件。

3、取得同意筹设批复后须提供:园舍场地平面图和切实可行的筹建计划;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的章程;

2、筹设通知书;

3、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验资报告(审核后出具);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4、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待遇以及健康证;

5、园长人选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6、《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审批材料》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制度施行之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申办幼儿园,必须按本制度申办,必须在接到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物价部门收费备案许可后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请筹设及申请正式设立期间同时招生,否则视为非法办园,一律予以取缔。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二)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为鼓励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申请变更园址时,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且育人环境、设备设施等要比原幼儿园有明显的改善,原则上应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准入条件,经所在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同意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XX年7月18日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印发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试行)》(梅县区教字[20XX]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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