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井下发病是否构成工伤?

时间:2024-09-20 17:19:15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在井下发病是否构成工伤?

  一、在井下发病算不算工伤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在单位上班,被机器压伤,属于工伤。这是最常见的工伤例子,也是最典型的工伤例子。通俗来说,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种伤害。自己违章操作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虽然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但是其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把自己弄伤,因此职工因为违章操作而受伤,也是属于工伤范围的。
  上班时突然发病而死亡或落下残疾,属不属于工伤?上班时突然发病立即死亡或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法律上都可以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上班时突然发病最后落下残疾或者经抢救在48小时后死亡的,都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喝醉酒干活受伤,是不是工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禁止职工喝醉了酒还继续干活,并且实践中喝醉了酒干活特别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破坏单位的正常秩序。
  因此,法律规定因为喝醉酒而导致的事故不属于工伤,在此情况下,职工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作中故意弄伤自己,算不算工伤?自残和自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任何人不能通过自残或自杀来获得赔偿。职工在工作中故意把自己弄伤,这属于自残行为,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也不能要求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内部认定工伤可不可以?单位没有认定工伤的权力,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发放工伤证。如果你的单位自己认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往往都是企图骗取你的信任,使你放松对单位的警惕。因此,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必须要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四种情形可认定工伤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员工不在工厂发病是否算工伤?工人跟着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因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工人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引用法规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四条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十四条三、出差期间生病算不算工伤,法律如何规定的出差期间因病生病是否属于工伤?专业分析
出差期间生病,一般是算工伤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工伤的处理,由于每个工伤的劳动者的工伤伤残情况是不同的,所以在具体申请工伤鉴定时间方面,也是不同的,但是不要着急,要耐心的等待相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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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四、工作时突发疾病能算工伤吗?1、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2、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五、在建筑工地上出事的工伤认定工人跟着包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因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工人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引用法规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四条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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