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外墙保温设计规范 (保温层设计规范)

时间:2024-09-20 21:44:28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修建外墙保温设计规范 (保温层设计规范)

新版《修建规划防火标准》对外墙保温资料有哪些规则
新版国标《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内容重要改变与《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
50045-95(2005年版)比较,本标准主要有以下改变:
1. 兼并了《修建规划防火标准》和《高层民用修建规划防火标准》,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所修建的分类一致依照修建高度区分;
2. 增加了救活救援设备和木结构修建两章,完善了有关救活救援的要求,体系标准了木结构修建的防火要求;
3. 弥补了修建外保温体系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备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撤销消防给水体系和防烟排烟体系规划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则;
5. 恰当提高了高层住所修建和修建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修建的防火技能要求;
6. 弥补了使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分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弥补了建材、家具、灯饰商铺和展览厅的规划人员密度;
7. 弥补了地下仓库、物流修建、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避免修建火灾竖向或水平延伸的相关要求。
高层住所规划标准中关于外墙保温有什么要求
国家标准《GB50016-2014 修建规划防火标准》第6.7条对修建外墙保温资料做了具体规则,简单说,关于100米以上住所修建,保温资料应为A级资料,27-100米修建保温资料应不低于B1级,27米以下保温资料不低于B2级。具体内容请参阅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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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修建规划防火标准》对外墙保温资料有哪些规则
6.7 修建保温文外墙装修
6.7.1 修建的内、外保温体系,宜选用焚烧功能为A级的保温资料,不宜选用B2级
保温资料,禁止选用B3级保温资料;设置保温体系的底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应契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则。
6.7.2 修建外墙选用内保温体系时,保温体系应契合下列规则:
1 关于人员密布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
筑内的分散楼梯间、流亡走道、流亡间、流亡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选用焚烧功能为A。
级的保温资料:
2 关于其他场所,应选用低烟、低毒且焚烧功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资料;
3 保温体系应选用不燃资料做防护层。选用焚烧功能为B1级的保温资料时,防
护层的厚度不该小于10mm。
6.7.3 修建外墙选用保温资料与两边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
耐火极限应契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则;当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
料两边的墙体应选用不燃资料且厚度均不该小于50mm。
6.7.4 设置人员密布场所的修建,其外墙外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级。
6.7.5 与底层墙体、装修层之间无空腔的修建外墙外保温体系,其保温资料应契合
下列规则:
1 住所修建:
1)修建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级;
2)修建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1
级:
3)修建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2级;
2 除住所修建和设置人员密布场所的修建外,其他修建:
1)修建高度大于50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级:
2)修建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1级;
3)修建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2级。
6.7.6 除设置人员密布场所的修建外,与底层墙体、装修层之间有空腔的修建外墙
外保温体系,其保温资料应契合下列规则:
1 修建高度大于24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应为A级;
2 修建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1级。
6.7.7 除本标准第6.7.3条规则的状况外,当修建的外墙外保温体系按本标准第6.7
节规则选用焚烧功能为B1、B2级的保温资料时,应契合下列规则:
1 除选用B1级保温资料且修建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修建或选用B1级保温材
料且修建高度不大于27m的住所修建外,修建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该低于
0.50h;
2 应在保温体系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阻隔带。防火阻隔带应选用焚烧功能为A
级的资料,防火阻隔带的高度不该小于300mm。
6.7.8 修建的外墙外保温体系应选用不燃资料在其外表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
资料彻底包覆。除本标准第6.7.3条规则的状况外,当按本标准第6.7节规则选用B1、
B2保温资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该小于15mm,其它层不该小于5mm。
6.7.9 修建外墙外保温体系与底层墙体、装修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选用防
火封堵资料封堵。
6.7.10 修建的屋面外保温体系,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资料的
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该低于B1级。选用
B1、B2级保温资料的外保温体系应选用不燃资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该小于
10mm。
当修建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体系均选用B1、B2级保温资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
选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资料设置防火阻隔带进行分隔。
6.7.11 电气线路不该穿越或敷设在焚烧功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资料中;确需穿越
或敷设时,应采纳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选用不燃隔热资料进行防火阻隔等防火保
护办法。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纳不燃隔热资料进行防火阻隔等
防火保护办法。
6.7.12 修建外墙的装修层应选用焚烧功能为A级的资料,但修建高度不大于50m时。
可选用B1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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