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设计标准 (博物馆电气设计规范)

时间:2024-09-20 17:46:42 来源:风铃百科 作者:管理员
博物馆设计标准 (博物馆电气设计规范)

博物馆规划应该留意哪些因素
1、合理的布局
合理的布局在博物馆规划里是展现空间的一个主要的表现形式。
2、杰出的气氛
博物馆规划展现在全体上应当给人以喧嚣闲适的感觉,展览中除了杰出展现的展品外,要尽量避免其他物件的搅扰。
3、适度的照明
博物馆中的展品多为宝贵的艺术品、文物、标本等,一般对光照有着特别的要求。博物馆中的照明规划要给观众发明一个杰出的视觉环境
博物馆的消防规划是否有新的标准
现在仍以消防规划以《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50016-2014)和《博物馆修建规划标准》(JGJ66-91)为主。
住宅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修建规划标准》的布告
现同意《博物馆修建规划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6-2015,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其间,第4.1.3、4.1.5条为强制性条文,有必要严格执行。原《博物馆修建规划标准》JGJ66-91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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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修建规划标准的第三章

第3.0.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设区、技能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备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备应包含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物小卖部、歇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设室不宜安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设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仓库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避免呈现台阶,楼地上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改变较灵敏的藏品不该经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仓库、陈设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有必要有牢靠的防潮和防水办法,装备机械通风设备。
第3.1.6条 藏品仓库和陈设室内不该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该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或许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别藏品或展品外,藏品仓库和陈设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规划。 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仓库、缓冲间、藏品暂存仓库、鉴赏室、保管装具储藏室、办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仓库、鉴赏室、储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仓库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保藏对温湿度较灵敏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仓库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该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储藏,每间仓库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分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仓库的地上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仓库应独自设门。窗地上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仓库不宜设窗。
第3.2.7条 藏品仓库的开间或柱网尺度应与保管装具的摆放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 藏品仓库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杰出物,其底面净高不该低于2.2m。
第3.2.9条 藏品仓库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有必要开洞时应采纳防火、防盗办法。 第3.3.1条 陈设区应由陈设室、美术制造室、陈设装具储藏室、进厅、观众歇息处、陈述厅、接待室、办理办公室、保镳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 陈设室应安置在陈设区内通行快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设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确保陈设的系统性、次序性、灵敏性和观赏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 陈设室的面积、分间应契合灵敏安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设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 陈设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安置陈设装具时有灵敏组合和调整交换的或许性。
第3.3.5条 陈设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别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 陈特别要求选用悉数人工照明外,一般陈设室应依据展品的特征和陈设规划的要求确认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散布和组合.
第3.3.7条 陈设室应避免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避免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一般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依据展品特征,确认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 当陈设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 陈设室的地上应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资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资料。
第3.3.10条 大、中型馆内陈设室的每层楼面应装备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设室面积之和超越1000㎡,则应再恰当添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陈述厅,方位应与陈设室较为挨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 陈述厅宜按1~2 ㎡炖座规划,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备。当规划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育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备。 第3.4.1条 技能及办公用房应由判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正室、文物仿制室、标本制造室、研讨阅览室、行政办理办公室及其仓库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 大型馆有必要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方位应便利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组织,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 判定编目室、摄影室、修正室等用房应挨近藏品库区安置.专用的研讨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独自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 判定编目室、实验室、修正室、文物仿制室、标本制造室等用房的窗地上积比不该小于1/6,室内光线应安稳、柔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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